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112年人工智慧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申請須知
一、目的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為健全臺灣人工智慧發展環境,特規劃建立人工智慧技術服務機構能量分類與登錄機制,期透過具公信力之分類與登錄機制,盤點國內人工智慧技術與服務能量,建構國內人工智慧產業地圖,協助人工智慧業者提升產品與服務競爭力,以擴大產業服務與規模,加速產業人工智慧應用導入,提升產業價值。
二、技術範疇定義
本能量登錄中所定義之人工智慧,係指基於機器學習、深度學習等新型態演算建模法,來實現特定領域或者是通用領域的模擬人類認知、機器自主推論或知識工作能力,並以此為核心業務或將之整合至既有產業、軟硬整合或顧問服務方案中。
三、申請資格
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並由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准登記之本國公司,或依法設立提供專業服務之合夥組織。
四、申請文件
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於112年6月30日(五)17:00前寄送至104097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2 段99號8樓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產業服務處一組收。(以送達時間為準)並請於信封上註明「人工智慧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申請」字樣。
(一)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112年人工智慧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申請暨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112年人工智慧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申請計畫書1份(含電子檔,格式如附件二)。
(三)申請計畫書應附附件:
1.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最近一期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或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核定通知書影本。
3.專任人員個人簡歷。
4.人工智慧產品或專業服務建置實績證明文件影本(※實績資料有效期間:收件截止日往前推2年內)。
五、人工智慧技術服務機構 服務能量登錄作業流程
六、登錄服務項目及其分項
七、審議會議之組成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召開主持,委由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組成審議會議。
八、審議會議之任務
(一)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召開主持,委由評審委員審查人工智慧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申請書內容:
1.人工智慧業者專任人員之人力素質。
2.申請人工智慧技術服務能量登錄項目之個案實績。
3.人工智慧業者執行管理能力。
4.人工智慧業者財務健全度。
(二)審查標準之修正。
(三)其他依本須知應經審議會議之事項。
九、審議會議之審查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召開主持,委由人工智慧技術服務能量登錄執行單位進行相關文件之資格審查,發現資料不全者,應通知業者於限期內補件或補正,申請資格及資料皆符合規定者,則逕送審議會議審查。
十、通過或未通過審議會議
通過資格審查者,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召開主持,委由人工智慧技術服務能量登錄執行單位提請召開審議會議,並通知申請業者簡報及答詢。(申請業者簡報格式如附件三);經審議會議審查後決議包括:
(一)通過審議者:函知申請業者結果,並由執行單位辦理網站登錄公告或發文。
(二)未通過審議者:亦函知申請業者結果。
十一、審查標準
(一)資格審查
一般條件: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並由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准登記之本國公司,或依法設立提供專業服務之合夥組織。
(二)技術審查
人力素質:
1.人力:至少三位專任人員。
2.大學畢業以上者至少兩年相關工作經驗(專科四年、高中(職)六年)。
3.若經歷未達上述規範者,需提出個人實績資料佐證(如人工智慧專案執行實績、國內外人工智慧相關競賽獲獎經歷、產業實習、產學合作經驗等),並由審查委員審核通過,始可不受工作經驗之規範。
實績:列舉近二年內完成之輔導實績資料,提出足以證明確實具備執行技術分項相關能力之資料(※實績資料有效期間:收件截止日往前推2年內)。
(三)服務審查
財務狀況:
1.公司財務健全,淨值不為負值。
2.申請登錄公司無積欠納稅情事。
人工智慧專案經驗:
1.列舉主導或參與完成人工智慧相關產品、服務或系統建置,並協助客戶導入之實績。
2.申請登錄業者須於所列舉實績中,執行過相同服務項目,證明其經驗及能力。
3.申請登錄業者可詳盡介紹服務及產品,並能說明未來解決方案之施行策略。
十二、登錄作業
通過審查者由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辦理登錄並由執行單位進行網站公告或發文。
十三、登錄有效時間
人工智慧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有效期間為二年,每期期滿後業者得以書面審查或會議審查方式申請,經審議會議審查通過,得再展延一次二年。
十四、登錄資料變更
(一)登錄業者之負責人、連絡窗口、電話及傳真等基本資料如有變更,需即檢附變更申請表(如附件四)及相關文件,向人工智慧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執行單位申請變更。
(二)增列或變更服務登錄項目,需檢附相關資料提請審議。
十五、公告登錄相關資料
相關辦法、申請文件及登錄合格業者相關資料,請參閱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網站及執行單位網站。
十六、追蹤管理及申訴機制
(一)若人工智慧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合格業者,機構內有重大變化足以影響登錄內容時,應主動通知人工智慧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執行單位。
(二)人工智慧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執行單位得不定期進行查證或查訪業者登錄之相關內容,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員協助進行查核。
(三)申請登錄業者若有需要時,得向登錄執行單位提出申訴,再由執行單位書面回覆。
十七、註銷條件
追蹤管理時,經查證或查訪確定有下列行為,將通知該業者改善,如仍未改善,則將註銷其登錄資格。
(一)與登錄資料不符。
(二)有重大違規事件者。
(三)持有登錄資格過期,致使其他業者或業主權益受損者。
(四)其他經人工智慧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審議會議認定達取消資格事件者。
十八、註銷罰則
經註銷登錄之業者,二年內不得再提出人工智慧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之申請。